(2016)黑0604执326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0-01
案件名称
王山春与齐海凤、李秀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山春,齐海凤,李秀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604执3262号申请执行人王山春。被执行人齐海凤。被执行人李秀艳。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2015)让商初字第75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6年12月14日立案后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向其支付欠款170739元。本院到被执行人的居住地调查了解,未能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2015)让商初字第75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时,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邢海东审判员 陈 恒审判员 王洪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杨 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