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0102执4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徐恢、姚本雨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恢,姚本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102执48号申请执行人:徐恢,男,1976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被执行人:姚本雨,男,1964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本院作出的(2015)瑶民一初字第0601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姚本雨的银行存款116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胡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吴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