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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1021执19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黄雷、陆军部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田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田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雷,陆军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田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021执198号申请执行人黄雷,男。委托代理人黄党生,广西龙翔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陆军部,男。申请执行人黄雷与被执行人陆军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7年3月7日,申请执行人黄雷依据已生效的(2016)桂1021民初1166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后,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向黄雷偿还借款本金8000元、案件受理费1440元,负担申请执行费50元。经调查,被执行人陆军部已自行偿还申请执行人黄雷4000元。田阳县百育镇九合村委员会证明被执行人陆军部无经济来源,也无可供执行财产。同时,本院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财产状况,也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广西壮族自治区田阳县人民法院(2017)桂1021执198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果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原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现已具备执行条件的,可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2016)桂1021民初116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时,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和提供财产线索或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黄立侯审判员  梁园堂审判员  李东程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潘立思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