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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民申97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楚志红、张萌蕊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楚志红,张萌蕊,张沛瑶,张沛祯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民申97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楚志红,女,汉族,1978年3月16日出生,住河南省新郑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雪民,河南大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井利娜,河南大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张萌蕊,女,汉族,1992年2月16日出生,住河南省新郑市。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张沛瑶,女,汉族,1998年7月2日出生,住河南省新郑市。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张沛祯,女,汉族,1998年7月2日出生,住河南省新郑市。再审申请人楚志红因与被申请人张萌蕊、张沛瑶、张沛祯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7)豫01民终30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楚志红申请再审称:一、申请人并无过错,不应承担责任。二、原审法院判决申请人赔偿数额过重。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法院依据查明的事实判决申请人承担部分赔偿责任正确。申请人未提供新的证据证明其主张,故其申请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楚志红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刘 勇审判员 蒋德军审判员 丁俊立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运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