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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01民初1052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孙涛涛与北京市东城区房屋土地经营管理一中心东四分中心、关一平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涛涛,北京市东城区房屋土地经营管理一中心东四分中心,关一平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京0101民初10521号原告:孙涛涛,男,1967年11月12日出生,住北京市东城区。被告:北京市东城区房屋土地经营管理一中心东四分中心,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小街4号楼4-1、地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张德福,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宇,男,1979年8月28日出生,该中心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倩,女,1987年1月30日出生,该中心员工。被告:关一平,男,1925年10月13日出生,住北京市东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关永涛(原告关一平之子),男,1961年12月23日出生。原告孙涛涛与被告北京市东城区房屋土地经营管理一中心东四分中心(以下简称东四分中心)、关一平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王晓峰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涛涛,被告东四分中心之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宇、王倩,被告关一平之委托诉讼代理人关永涛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孙涛涛向本院提出���讼请求:判令二被告共同将原告院门外的房门拆除。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关一平共同居住在东城区育芳胡同×号院内。原告所使用的院门、厨房是以前的房主很久以前所建的,并非原告承租之后所建。被告关一平所住西房北侧原来没有门,在2006年房管所施工改造期间在此加了一个门,向外开。被告在其西房北侧后加的门向外打开时挡住了原告院门正前方,影响了原告通行。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拆除关一平的北侧房门。被告东四分中心辩称:被告关一平承租我中心公有住宅,我中心于2006年对其房屋进行翻建,系原拆原建,即原结构原样拆建,翻建后房屋没有发生变化。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关一平辩称:我方房屋北侧的房门一直都有,并不是后加的。相反,原告在其承租的公房前有自建房,原告还将该自建房向西扩建两次,其院门也是后改的。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各方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各方当事人对对方提交的证据以及本院在现场勘验情况均无异议。经审理本院认定事实如下:被告关一平租住北京市东城区育芳胡同×号院西房2间,该房系房管部门管理的公有住宅,2间西房内部相通,各开有一道房门。王春雨承租该院北房西数第一间(房号3),张翠兰承租该院北房西数第二间(房号4),均系房管部门管理的公有住宅。2间北房均位于关一平住房北侧,房前东西两侧均搭建有自建房。孙涛涛实际居住使用张翠兰承租的房屋。王春雨早年搬离此房,其堂妹王春旭曾于2010年前后在此暂住。在王春旭暂住期间,其与张翠兰及孙涛涛一家共同出资800元,将两间自建房南沿原有的一道向外平开的木质院门更换为铁门。王春旭搬走后,王春雨承租的北房1间长期空置。前述院门打开时位于关一平住房北侧房门前方,最小距离约为0.44米。后因关一平在本院起诉张翠兰、王春雨、孙涛涛、高丽莉、孙宇航,本院以其院门打开时对关一平的正常通行存在一定妨碍为由,判决张翠兰、王春雨、孙涛涛、高丽莉、孙宇航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将北京市东城区育芳胡同×号院内其住房前的院门拆除,同时将渣土、废料清运干净。孙涛涛、高丽莉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上述判决生效后,孙涛涛称他们已经履行判决,将外开的院门拆除,在同一位置安装了内开的院门。在本案审理中进行现场勘验时,原告孙涛涛所居住房屋前面的院门已经为内开的院门。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原告提出被告关一平所承租房屋北侧房门为后加的,而被告予以否认,原告并不能对此举证。且生效判决亦已认定原告所居住公有住宅前为自建房屋,且其前面的院门亦非合法建筑,原告现在的通行状况系由其自身房屋及院落状况造成。故现原告在本案中的诉讼请求,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孙涛涛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5元,由原告孙涛涛负担(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王晓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景 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