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11执44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王小勇与焦作昌华物资有限公司民借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小勇,焦作昌华物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811执440号申请执行人王小勇。被执行人焦作昌华物资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王小勇诉焦作昌华物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双方达成和解协议,正在按照协议履行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2016)豫0811民特50号民事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康福军审判员 刘志文审判员 翟 卫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白中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