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2民终688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青岛华塑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张伯友委托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青岛华塑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张伯友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民终688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青岛华塑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宋福斌,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振法,胶州华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伯友。上诉人青岛华塑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伯友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2016)鲁0281民初115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青岛华塑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青岛华塑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青岛华塑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上诉人青岛华塑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冯 梅审判员 胡金鳌审判员 曲 波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 恬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