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621民初184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吉林省长白山旅游度假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李洪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抚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省长白山旅游度假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李洪君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621民初1845号原告:吉林省长白山旅游度假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所在地:抚松县。法定代表人:李传玉,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丁咏晴,女,汉族,系该公司职员,住抚松县。被告:李洪君,男,汉族,职业不详,住浙江省杭州市。原告吉林省长白山旅游度假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洪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2日立案。原告吉林省长白山旅游度假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吉林省长白山旅游度假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吉林省长白山旅游度假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计25.00元,由原告吉林省长白山旅游度假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董新利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谭 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