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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6执异9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华宏良与重庆市江津区农业生产资料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外人陈普根异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华宏良,重庆市江津区农业生产资料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16执异94号案外人:陈普根,男,1965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申请执行人:华宏良,男,1969年2月7日出生,住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被执行人:重庆市江津区农业生产资料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几江街道滨江西路1号,组织机构代码20359565-7。法定代表人:李攀德,董事长。本院在办理华宏良申请执行重庆市江津区农业生产资料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陈普根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异议进行审查。在审查过程中案外人陈普根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撤回异议。本院认为,案外人陈普根撤回异议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损害国家,集体利益和他人权益,本院依法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案外人陈普根撤回异议。本裁定送达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蒋 睿审 判 员  黄双平代理审判员  江 维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程小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