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民辖7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凯天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河南省建安防腐绝热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凯天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建安防腐绝热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民辖74号原告:凯天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县经济技术开发区星沙大道15号。法定代表人:叶明强,董事长。被告:河南省建安防腐绝热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长垣县防腐产业园防腐集团11层办公室第7层。法定代表人:徐胜利,董事���。原告凯天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省建安防腐绝热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29日立案受理。该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合同中约定争议的解决方式为由发包方所在地人民法院即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管辖,因此于2016年11月4日作出(2016)湘1081民初1468号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处理。长沙县人民法院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合同中虽约定了由发包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该约定违反专属管辖的规定,属于无效条款。本案建设工程所在地位于郴州市××区,不属于湖南省长沙县地域��围,故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依据相关法律规定,长沙县人民法院将本案呈报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涉案不动产所在地不属于湖南省长沙县地域范围,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将本案报请我院指定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不动产纠纷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中原被告双方签订合同中的约定管辖违反了专属管辖规定,为无效条款。本案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合同载明工程施工地点在郴州市××区,应由不动产所在地的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管辖,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审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判长 吴兆堂审判员 文勇辉审判员 阳勇军二○二○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法官助理潘晓丽书记员覃添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