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03执93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福建福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八一七路支行、林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福建福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八一七路支行,林琳,李六平,林全高,岳乃霖,吴桂明,江水莲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103执933号申请执行人:福建福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八一七路支行,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八一七中路群升国际G区24-26号店面,组织机构代码57098470-X。负责人廖凌伟。被执行人:林琳,女,汉族,1976年2月21日出生,住江西省,被执行人:李六平,男,汉族,1972年7月10日出生,住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被执行人:林全高,男,汉族,1979年7月2日出生,住贵州省六盘水市盘县,被执行人:岳乃霖,男,汉族,1981年5月5日出生,住福建省福州市永泰县,被执行人:吴桂明,女,汉族,1983年7月6日出生,住福建省福州市永泰县,被执行人:江水莲,女,汉族,1987年3月11日出生,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本院在执行福建福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八一七路支行与林琳、李六平、林全高、岳乃霖、吴桂明、江水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林琳、李六平、林全高、岳乃霖、吴桂明、江水莲的财产状况进行调查。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虽经本院采取积极的执行措施,仍未能有效执结,本次执行程序应终结执行。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可以随时向本院申请,或由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钱苏闽审判员 陈筑闽审判员 陈燕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黄文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