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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2民特2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李红林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黄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武汉铁卫保安服务有限公司,李红林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2民特29号申请人(仲裁被申请人):武汉铁卫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硚口区汉西北路67号。法定代表人:郑万全,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侯华晴、黄卫桥,均系该公司职员。被申请人(仲裁申请人):李红林,男,1971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阳新县。申请人武汉铁卫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铁卫保安公司)与被申请人李红林申请撤销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5日立案后公开开庭进行了听证审查。现已审理终结。铁卫保安公司称:其与李红林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是李红林多次违反规章制度且不胜任工作,并非其保安队队长无故开除李红林,保安队长也没有开除员工的职权,更何况李红林还向其提交了辞职申请。因此,其并非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无需支付赔偿金,仲裁裁决适用法律错误。此外,其与李红林签订的劳动合同并无涂改痕迹,仲裁裁决认定其将劳动合同中的试用期由1个月改为3个月缺乏依据。综上,请求依法撤销案涉仲裁裁决。李红林答辩称:1、其在铁卫保安公司工作期间从未违反规章制度,虽然有一天凌晨趴在桌子上打盹被公司领导看见,但打盹不应当属于违反规章制度,铁卫保安公司为此还扣了其工资;2、其与铁卫保安公司所签的劳动合同很多条款都是空白状态,当时口头约定试用期1个月,在签订合同的同时,铁卫保安公司还让其在一份空白的《员工辞职表》上签字,目的是为了方便公司随时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请求驳回铁卫保安公司的撤销申请。经审查查明:2017年6月27日,阳新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阳劳人仲案字[2017]第027号仲裁裁决:铁卫保安公司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李红林赔偿金2400元。另查明:李红林于2017年2月4日入职铁卫保安公司从事保安工作,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期限自2017年2月4日至2020年2月3日,试用期为1个月。2017年4月18日,铁卫保安公司保安队长黄卫桥向李红林下达《辞退意见书》,以李红林性格耿直,说话有时得罪人,不适应工作为由将李红林辞退。李红林不服,提起劳动仲裁,要求铁卫保安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5533元、加班费2642.20元。本院认为:一、黄卫桥系铁卫保安公司的保安队长,其以铁卫保安公司的名义辞退李红林,履行的是职务行为,代表的是铁卫保安公司,铁卫保安公司对该辞退行为并未表示反对,也未要求李红林继续工作,故该行为导致的法律后果应当由铁卫保安公司承担。二、案涉劳动合同文本关于试用期条款明显存在将打印体1个月期限改为3个月期限的痕迹,鉴于铁卫保安公司未依法将合同文本给予李红林保留一份,也未提交相关部门备案,故仲裁裁决认定铁卫保安公司自行将试用期1个月改为3个月正确。三、根据法律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1个月工资后与该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本案中,铁卫保安公司以李红林性格耿直说话有时得罪人不胜任工作为由辞退李红林,但未提供证据证明李红林不胜任工作,也未履行对李红林进行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的法定程序,故不能以李红林不胜任工作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此外,“性格耿直说话有时候得罪人”以及偶尔打盹均不属于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情形,铁卫保安公司以此主张李红林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的理由不能成立,故仲裁裁决认定铁卫保安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正确。综上,阳新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阳劳人仲案字[2017]第027号仲裁裁决,不存在应当撤销的事由。铁卫保安公司申请撤销该仲裁裁决的理由均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铁卫保安公司请求撤销阳新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阳劳人仲案字[2017]第027号仲裁裁决的申请。案件受理费400元,由铁卫保安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尹 策审判员 柴 卓审判员 胡志刚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刘必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