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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8601民初20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贵阳市总商会与梁小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阳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贵阳市总商会,梁小强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阳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8601民初201号原告:贵阳市总商会,住所地贵阳市观山湖区贵阳市行政中心二期C区三楼。法定代表人:刘朱,商会会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勇,贵州心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梁小强,男,1980年09月16日出生,汉族,住贵阳市南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勇,贵州佰益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志江,贵州佰益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原告贵阳市总商会诉被告梁小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立案后,于2017年5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为查清本案案件事实,本院决定于2017年8月29日再次开庭审理本案,原告贵阳市总商会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贵阳市总商会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1746元,由原告贵阳市总商会负担。审 判 员  陈 洪人民陪审员  罗华蓉人民陪审员  田素珍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法官 助理  陈尚军书 记 员  刘 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