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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84民初695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河南圣之龙商贸有限公司、河南德诚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圣之龙商贸有限公司,河南德诚建设有限公司,孙建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84民初6959号申请人:河南圣之龙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区十八里河镇十八里河村(107辅道以北,新郑路以东500米路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4053376458C。法定代表人:王晓凤,总经理。被申请人:河南德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林州市红旗渠经济技术开发区展示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81688189648D。法定代表人:李宏法,经理。被申请人:孙建成,男,1974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方城县。河南圣之龙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圣之龙公司)与河南德诚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诚公司)、孙建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圣之龙公司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德诚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林州支行(账号:17×××04)的银行存款4121112.8元。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出具保单(保单号:1065119192017001864)、保函为申请人圣之龙公司的诉讼财产保全提供担保,保险金额4121112.8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圣之龙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河南德诚建设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林州支行(账号:17×××04)的银行存款4121112.8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申请人河南圣之龙商贸有限公司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许俊峰人民陪审员  朱爱玲人民陪审员  王龙欣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纪瑞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