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0104民督43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8-04-16

案件名称

叶义忠、安徽华府大唐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支付令督促民事令

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叶义忠,安徽华府大唐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合肥大唐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7)皖0104民督431号申请人:叶义忠,男,1969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西县,被申请人:安徽华府大唐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望江西路198号7#,组织机构代码67892151-6。法定代表人:蒋传梅,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合肥大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望江西路198号,组织机构代码75487594-6。法定代表人:蒋玉祥,该公司董事长。申请人叶义忠于2017年8月16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称,被申请人拖欠其位于合肥市蜀山区信旺·华府骏苑C区商场第负壹层商xxxx(-)号铺位的经营收益款,并提供了《委托经营管理合同》等相关证据材料复印件,要求被申请人安徽华府大唐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期间的经营收益款51488元;被申请人合肥大唐置业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一、被申请人安徽华府大唐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业义忠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期间的经营收益款51488元;二、被申请人合肥大唐置业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申请费362元,由被申请人安徽华府大唐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合肥大唐置业有限公司共同负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蒋鸿铭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武 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