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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603民初770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张东明与魏本洋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东明,魏本洋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03民初7708号原告:张东明,男,1985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玄武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政宇、朱洲,浙江浙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魏本洋,男,1988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原告张东明诉被告魏本洋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5日立案。原告张东明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已书面告知本院不再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张东明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陈 良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陈玉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