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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502执恢7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韦仁正、雷秀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韦仁正,雷秀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502执恢7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韦仁正,男,1952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北海市海城区,被执行人:雷秀英,女,1960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北海市海城区,本院在执行韦仁正与雷秀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房屋位于北海市西南大道774号北海市经济适用房成都路小区2幢3单元0803号,为经济适用房,且房屋与其女儿黄小丽共同共有,不易做实体处置;本院已依法冻结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存款,但存款余额不足;被执行人现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韦仁正对上述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予以认可,且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院(2007)海民初字第1056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原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现已具备执行条件的,可就未实现部分的债权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本院(2007)海民初字第1056号民事判决的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时,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和提供财产线索或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对尚在查封、冻结的被执行人的财产,查封、冻结期间届满后,申请执行人需要再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间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续行查封、冻结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苏 海审 判 员  沈海浪代理审判员  吴 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包维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