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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1民终240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吴广、吴万梅等与吴尚泽继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吴广,吴万梅,吴万庆,吴万华,吴尚泽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1民终240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吴广,退休职工,住呼和浩特市。上诉人(原审原告):吴万梅,退休职工,住呼和浩特市。上诉人(原审原告):吴万庆,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城市综合执法管理局职工,住呼和浩特市。以上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维维,内蒙古蒙石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吴万华,呼和浩特市市政管理局干部,住呼和浩特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尚泽,住呼和浩特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桂花(系上诉人吴万华的妻子、被上诉人吴尚泽的母亲),女,1964年8月29日出生,蒙古族,退休职工。上诉人吴广、吴万梅、吴万庆与上诉人吴万华、被上诉人吴尚泽因继承纠纷一案,不服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2015)赛民初字第034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一审法院在依职权追加当事人时未履行法定程序,同时未将追加当事人的情况通知本案其他当事人,且缺席判决,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2015)赛民初字第03499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上诉人吴广、吴万梅、吴万庆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516予以退回,上诉人吴万华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516予以退回。审判长 雷 旸审判员 李 霞审判员 靳宝维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任丽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