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313执8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2-26
案件名称
邓德优、李某1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萍乡市湘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萍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德优,李某1,李柔慧,李某2丁某,李蓓琼,李瑛琦,李仁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萍乡市湘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313执8号之四申请执行人:邓德优,男,1953年10月6日生,汉族,萍乡市人,住萍乡市。被执行人:李某1(变更),男,2010年8月21日生,汉族,住萍乡市。系原被执行人李治萍之子。被执行人李柔慧(变更),女,2006年9月23日生,汉族,住址同上。系原被执行人李治萍之继女。被执行人暨李某1、李某2丁某(变更),女,1983年4月23日生,汉族,住址同上。系原被执行人李治萍之妻,李某1、李柔慧之母。被执行人李蓓琼(变更),女,1986年4月20日生,汉族,住萍乡市。系原被执行人李治萍之女。被执行人李瑛琦(变更),男,1997年12月16日生,汉族,住萍乡市。系原被执行人李治萍之子。被执行人李仁约(变更),男,1942年9月12日生,住萍乡市。系原被执行人李治萍之父。本院在执行邓德优与丁某、李某1、李柔慧、李蓓琼、李瑛琦、李仁约(均为变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丁某、李某1、李柔慧、李蓓琼、李瑛琦、李仁约均未履行本院(2017)赣0313执8号执行裁定书所确定的义务,且丁某经营的“萍乡市湘东区东桥长塘加油站”系原被执行人李治萍生前的遗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登记在原被执行人李治萍名下现由被执行人丁某管理的“萍乡市湘东区东桥长塘加油站”以清偿债务。本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林建华审判员 胡自伟审判员 陈 征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智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