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湘0725民督1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彭石泉与刘冬秋申请支付令一审支付令

法院

桃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桃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彭石泉,刘冬秋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

全文

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7)湘0725民督11号申请人:彭石泉,男,1958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桃源县龙潭镇小伏溪村田吾山组014号。被申请人:刘冬秋,男,1969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桃源县凌津滩镇鲜花井村岩桥坪组。申请人彭石泉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彭石泉称,申请人在被申请人承包的湘阴县白水江工地施工,被申请人尚欠申请人劳务费6100元,并于2016年腊月二十九出具欠条1份。申请人多次催讨要求给付,被申请人以种种理由拖延给付。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刘冬秋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彭石泉6100元。申请费16.67元,由被申请人刘冬秋负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梁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