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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02执400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济南起航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等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企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济南起航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2执4003号申请执行人中企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地盛西路1号1幢A区5层A2-501室。被执行人济南起航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城区华龙路1825号嘉恒大厦A座1704室。中企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济南起航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知识产权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京0102民初27360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中企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济南起航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偿还补偿款11000元及违约金2200元,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65元。被执行人应依法承担执行费99元。本案执行过程中,1、本院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2、本院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已将被执行人济南起航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3、本院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已对被执行人济南起航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4、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及北京法院执行办案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济南起航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相关财产信息,发现其名下无登记机动车、无登记房产,无可供执行财产。5、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我院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中企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有权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慎诚审判员  吕 祥审判员  程中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明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