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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22民初386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赵淑琴与以如格乐图、萨仁高娃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林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淑琴,以如格乐图,萨仁高娃,朝格白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22民初3860号原告赵淑琴,女,1961年9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赤峰市。被告以如格乐图,男,1969年9月25日出生,蒙古族,牧民。被告萨仁高娃,女,1964年2月27日出生,蒙古族,牧民。被告朝格白音,男,1984年10月13日出生,蒙古族,牧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淑琴与被告以如格乐图、萨仁高娃、朝格白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赵淑琴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淑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48.5元,由原告赵淑琴负担。审判员 郭 学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燕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