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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11执31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安徽星际传媒有限公司、合肥骅晋达置业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星际传媒有限公司,合肥骅晋达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111执315号申请执行人安徽星际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被执行人合肥骅晋达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徽州大道。本院在执行安徽星际传媒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合肥骅晋达置业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本院依法调查也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2016)皖0111民初344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即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 锟审判员 潘正海审判员 夏 凯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宏蕾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