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526执78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宋红喜与魏小强、王晓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红喜,魏小强,王晓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蒲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26执785号申请执行人宋红喜,男,1968年7月3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蒲城县孙镇赵庄村*组。被执行人魏小强,男,1976年3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蒲城县孙镇白起寺村*组。被执行人王晓艳,男,1976年1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蒲城县孙镇白起寺村*组。本院在执行宋红喜与魏小强、王晓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蒲城县人民法院(2016)陕0526民初145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宋红喜于2017年3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同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魏小强、王晓艳应履行案款1375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3090元、执行费1963元。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魏小强、王晓艳银行账户无存款,亦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魏小强、王晓艳有可供执行财产及财产线索时,可再次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军洲审 判 员 梁润恒代审判员 何汉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兴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