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24执69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黄炳汉、肖海棠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炳汉,肖海棠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524执695号申请执行人:黄炳汉,男,1991年2月5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农民,住安溪县。被执行人:肖海棠,男,1984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农民,住安溪县。本院在执行黄炳汉与肖海棠民间借贷纠纷的(2015)安民初字第2136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黄炳汉要求被执行人肖海棠履行偿还借款人民币60000元及利息的义务。执行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经多次查询被执行人银行账户等信息,暂查无被执行人肖海棠有执行价值的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且已将被执行人的财产调查情况进行反馈,未接到进一步举证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案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梁文农审判员 王晓峰审判员 陈进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陈伟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