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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225民初362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苗少卫与阜阳中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锁仁鑫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苗少卫,阜阳中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锁仁鑫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25民初3622号原告:苗少卫,男,1990年8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阜南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朝明,阜南县鹿城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阜阳中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一道河路海丰世纪广场A座401室。法定代表人:XX田,该公司经理。被告:锁仁鑫,男,1972年5月1日出生,回族,农民,住安徽省阜南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朝晖,安徽余朝晖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苗少卫与被告阜阳中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锁仁鑫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苗少卫撤诉。案件受理费3624元,减半收取计1812元,由原告苗少卫负担906元,本院免收906元。审判员 王 刚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闫东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