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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402民初281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孙华静与林凌、张建、牟向东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华静,林凌,张建,牟向东

案由

名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402民初2817号原告:孙华静,女,1973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治成(特别授权),四川民慷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编号:15104201310984162。被告:林凌,女,1982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被告:张建,男,1963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红军(一般代理),四川泰宇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编号:15113200810175221。被告:牟向东,男,1969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红军(一般代理),四川泰宇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编号:15113200810175221。原告孙华静与被告林凌、被告张建、被告牟向东名誉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7日立案。原告孙华静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孙华静撤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孙华静承担。审判员  龚大彬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汪 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