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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12执2964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付德强、王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付德强,王泉,张树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12执2964号之四申请执行人:付德强,男,1978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津南区,被执行人:王泉,男,1973年8月3日出生,汉族,现羁押于天津市滨海监狱,委托代理人:张树菊,女,1976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津南区,被执行人:张树菊,女,1976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津南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付德强与被执行人王泉、张树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本院作出的(2016)津0112民初6757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至今被执行人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6年12月16日以(2016)津0112执2964号之一执行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王泉名下车牌号为津L×××××金杯牌汽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王泉名下车牌号为津L×××××金杯牌汽车。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于宝林人民陪审员  王云弟人民陪审员  刘恩顺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蒋金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