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2732刑初8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唐本章滥伐林木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都水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本章
案由
滥伐林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黔2732刑初88号公诉机关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唐本章,男,1958年3月7日出生,布依族,初中文化,农民,贵州省三都水族自治县(以下简称三都县)人,住三都县。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7年6月2日被三都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16日被三都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现在家。三都县人民检察院以三检生态刑诉[2017]9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唐本章犯滥伐林木罪,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三都县人民检察院指派副检察长潘志凡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唐本章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三都县人民检察院三检生态刑诉[2017]9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唐本章购买山林后,在没有办理得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雇人砍伐。经鉴定,滥伐林木蓄积量为39.05立方米,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1323.4元。公诉机关据此认定,被告人唐本章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唐本章有期徒刑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被告人唐本章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与罪名无异议,要求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6年8月份被告人唐本章分别以8000元、2700元的价格跟游昌淮、游某购买位于三都县大河镇交然村“拉了”、“拉姐”坡(地名)两幅相连的山林,于2017年2月份在没有办理得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雇请游昌走等人砍伐。经鉴定,滥伐林地面积4.24亩,树种为马尾松,滥伐林木总蓄积量为39.05立方米,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1323.4元。案发后,被告人唐本章于2017年3月20日9时许自动到三都县森林公安局投案,如实交代自己滥伐林木的犯罪事实。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唐本章在庭审中无异议,且有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查笔录和现场指认笔录等证据在卷予以证实,并已经庭审举证、质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本章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采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唐本章犯滥伐林木罪的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唐本章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据此,根据被告人唐本章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及其行为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唐本章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三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谢 仁 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韦慧昌(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