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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102执181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石东叶与李官吾民间借贷纠纷执行通知书

法院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鲁1102执1814号申请执行人:石东叶,男,1967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东港区。被执行人:李官吾,男,1978年6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东港区。申请执行人石东叶与被执行人李官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鲁1102民初289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6月9日申请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查明本案执行标的102170元,执行费16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李官吾于2017年8月29日交款112770元,包括执行标的及执行费。申请执行人石东叶向本院申请结案。至此,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第(4)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本院执行的(2017)鲁1102民初2891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石东叶与被执行人李官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完毕,予以结案。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