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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724执144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陆全凯与封其凯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灌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灌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陆全凯,封其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724执1440号申请执行人陆全凯,男,1977年7月11日生,汉族,居民,住灌南县。被执行人封其凯,男,1974年2月6日生,汉族,居民,住灌南县。申请执行人陆全凯与被执行人封其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苏0724民初25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5月26日依法发送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于2017年5月27日本院依法采取财产查控措施,于2017年5月26日依法发出限制高消费令,于2017年7月3日本院依法冻结封其凯江苏银行灌南县支行6228761003000018808存款50650元,并于2017年7月3日本院申请执行人谈话,2017年8月29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员名单,于2017年8月29日与申请执行人谈话,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不能提供,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具体下落不明,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2017)苏0724民初25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本页无正文)执行长 陈 健执行员 姚志刚执行员 赵晓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尹鹏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