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13民特2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高白与高爽等确认调解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高白,高爽,高放,高乙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13民特24号申请人:高白,男,1956年12月31日生,汉族,无业,住长春市九台区。申请人:高爽,男,1953年12月18日生,汉族,无业,住长春市二道区。申请人:高放,女,1954年3月14日生,汉族,无业,住长春市九台市朝阳区。申请人:高乙天,女,1986年1月22日生,汉族,无业,住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本院于2017年8月15日立案受理了申请人高白诉申请人高爽、高放、高乙天法定继承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8月28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诉。审判员 牛 慧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小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