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235民初335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熊加才等与向以光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云阳支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菊英,熊加才,熊敏,熊亦萱,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云阳支公司,周兴中,熊兴伟,余海兵,向以光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35民初3359号原告:张菊英,女,1973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原告:熊加才,男,1970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原告:熊敏,女,2013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原告:熊亦萱,女,2015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原告熊敏、熊亦萱的法定代理人:朱晓娟(系原告熊敏、熊亦萱之母),女,1993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前列四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乔,重庆市云阳县青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系特别授权。被告: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云阳支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云阳县双江镇群益路205号11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077292080G。负责人:曾玲,系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谢章伟,男,系该公司工作人员,系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春,男,系该公司工作人员,系特别授权。被告:周兴中,男,1988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旷盈庭,重庆市云阳县永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熊兴伟,男,1981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被告:余海兵,男,1970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被告周兴中、熊兴伟、余海兵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邱绪金,重庆弘全律师事务所律师,系特别授权。被告:向以光,男,1963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方中华,重庆洲同律师事务所律师,系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曾灵,重庆洲同律师事务所律师,系特别授权。原告张菊英、熊加才、熊敏、熊亦萱诉被告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云阳支公司、周兴中、熊兴伟、余海兵、向以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原告张菊英、熊加才、熊敏、熊亦萱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合法,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利益,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菊英、熊加才、熊敏、熊亦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计2848元,免收。审判员 黄拥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高 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