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2403民初194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迟秀玉诉延边威远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敦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敦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迟秀玉,敦化市房产管理局,延边威远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2403民初1941号原告:迟秀玉,女,住敦化市。被告:敦化市房产管理局。住所:敦化市翰章大街2062号.法定代表人:刘景生,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晓天,科员。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庆武,吉林容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延边威远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图们市曲水。法定代表人:吕维岭,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殿峰,吉林容善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迟秀玉诉被告敦化市房产管理局、延边威远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因双方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原告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迟秀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迟秀玉负担。代理审判员 佟圣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苏红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