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4执139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陈静与隗志强及河南尚和置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正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静,隗志强,河南尚和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百八十六条
全文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24执1391号申请执行人:陈静,女,1970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正阳县。被执行人:隗志强,男,1975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正阳县。被执行人:河南尚和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涛,该公司经理。本院执行陈静申请执行隗志强及河南尚和置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正阳县人民法院(2016)豫1724民初523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经查,被执行人隗志强在执行过程中拒不履行法院生效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祯审判员 史学金审判员 邹庆红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刘照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