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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11民初563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0-01

案件名称

青岛市黄岛区辛安街道办事处港头臧社区居民委员会与侯成良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市黄岛区辛安街道办事处港头臧社区居民委员会,侯成良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11民初5639号原告:青岛市黄岛区辛安街道办事处港头臧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法定代表人:侯方鑫,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宇,山东诚功(黄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侯成良,男,住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忠石,山东金口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青岛市黄岛区辛安街道办事处港头臧社区居民委员会与被告侯成良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青岛市黄岛区辛安街道办事处港头臧社区居民委员会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内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市黄岛区辛安街道办事处港头臧社区居民委员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251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7625.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韩 飞人民陪审员 王 刚人民陪审员 陈新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范俊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