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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205财保7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无锡威凯得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与南通铭烽液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无锡威凯得精密机械有限公司,南通铭烽液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05财保75号申请人:无锡威凯得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锡山区羊尖镇工业园B区胶山路9号。法定代表人:潘洁玲,该公司执行董事。被申请人:南通铭烽液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如皋市白蒲镇前进社区居民委员会9组(白蒲镇工业产业集中区内)。法定代表人:邵亚琴,该公司执行董事。申请人无锡威凯得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南通铭烽液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价值120000元的财产进行财产保全,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南通铭烽液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2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对银行账户的冻结期限为一年,对车辆查封的期限为二年,对不动产查封的期限为三年。申请人应当在期限届满前七日内书面向本院申请续封或续冻,逾期未申请的,查封、冻结措施的效力期限届满自动消灭。案件申请费1120元,由无锡威凯得精密机械有限公司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崔 锋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孙玉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