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06执79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王光义与周庆山欠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光义,周庆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06执79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光义,男,1953年10月18日生,汉族,住长春市绿园区。被执行人周庆山,男,1967年8月14日生,汉族,住长春市宽城区。申请执行人王光义与被执行人周庆山欠款纠纷一案,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照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2016)吉0106民初257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和期限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王光义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周庆山立即给付欠款18000.00元、案件受理费250.00元,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周庆山一次性给付申请执行人13000.00元,申请执行人放弃其它部分,现和解协议已经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已经收到全部执行款。本案已经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本案对被执行人周庆山名下财产的查封;二、终结本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兴海审判员 孙晓博审判员 杜玉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薄 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