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281民初300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初某与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达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初某,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安达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281民初3005号原告:初某,女,住安达市。被告:徐某,男,住安达市。原告初某与被告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8日立案,原告初某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初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初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初某负担。审判员 刘 巍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孟艳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