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6民终374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8-06-27
案件名称
薛风栋、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华支行物权保护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周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薛风栋,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华支行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6民终374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薛风栋,男,1956年11月8日生,汉族,住河南省西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凤勤,女,汉族,1952年11月9日出生,系薛风栋之妻。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华支行,住所地:西华县城南大街政府招待所对面。法定代表人:翟永志,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窦亚东,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分行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许辉,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华县支行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上诉人薛风栋因与被上诉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华支行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不服西华县人民法院(2017)豫1622民初15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一审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西华县人民法院(2017)豫1622民初1561号民事判决;二、发回西华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薛风栋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00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朱记周审判员 陈翠丽审判员 范帅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党瑞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