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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02执恢10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高秀英、王艳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秀英,王艳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02执恢109号申请人高秀英,女,1955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故城县。被执行人王艳华,女,1971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上述当事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1402民初165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中,申请人没有能提供财产线索,执行人员经调查也没有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6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在发现被执行人财产后可随时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振明审判员  张宗巨审判员  胡 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赵 亮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