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0525司惩4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1-23

案件名称

梅忠举与四川古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拘留决定书

法院

古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梅忠举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古蔺县人民法院拘 留 决 定 书(2017)川0525司惩48号被拘留人:梅忠举,男,1975年12月18日出生,住四川省古蔺县。本院在执行四川古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梅忠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梅忠举拒绝向本院报告其财产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二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决定如下:对梅忠举拘留十五日。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三日内,向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决定的执行。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