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83执恢85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王忠杰与殷君良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忠杰,殷君良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庄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283执恢859号申请执行人:王忠杰,男。1964年11月出生,现住大连市.被执行人:殷君良,男,1990年4月29日出生,现住庄河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忠杰与被执行人殷君良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权利人王忠杰曾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遂终结了该次执行程序。2017年4月20日,权利人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现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发出限制高消费令。经查,被执行人仍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再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都本利审判员 刘轶华审判员 闫长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任军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