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07执保108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叶华权与深圳市迈科卡科技有限公司无因管理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叶华权,深圳市迈科卡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307执保1087号原告叶华权,男,户籍地址重庆。被告深圳市迈科卡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法定代表人王亚玲。本院在审理上列无因管理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扣押或冻结被告深圳市迈科卡科技有限公司的价值人民币112535.5元的财产,并提供保函作为担保。另本院根据原告提供的保全申请已作出(2017)粤0307民初15938号民事裁定书。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或冻结被告深圳市迈科卡科技有限公司的价值人民币112535.5元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执行员 黎 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记员 赖乾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