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11民初361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周华祥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华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11民初3619号原告:周华祥,男,1977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新邵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谷召亮,湖南知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分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城南东路291号。负责人:廖文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华祥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周华祥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华祥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华祥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周华祥负担。审判员 孙平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甘梦月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