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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322执55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化支行诉游青良、张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化支行,游青良,张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322执55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化支行。法定代表人段恒锋,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蔡永忠,该行横阳分理处负责人。委托代理人吴长文,该行横阳分理处副主任。被执行人游青良被执行人张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新化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湘1322民初193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5月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未予履行。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游青良、张智现在查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新化县人民法院(2016)湘1322民初193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何亦鹏审 判 员  刘胜和审 判 员  刘胜林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肖祥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