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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03执361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郭某与何某民间借贷纠纷(2016)粤0103执3612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某,何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103执3612号申请执行人郭某,女,1944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被执行人何某,女,1952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申请执行人郭某与被执行人何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的(2016)粤0103民初1762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何某支付借款本金842360元及利息、诉讼保全费3520元等暂计845880元、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以及负担本案执行费10859元的义务。本院于2016年12月1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何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何某尚未履行支付义务。经执行,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何某的银行账户。经查,被执行人何某名下位于广州市荔湾区滴翠街16号901房的房产的产权份额已在其他案件中被本院查封。另经本院查询银行、房管、车管部门,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短期内未能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2016)粤0103执3612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伍卫东审判员  王宁宁审判员  韩升忠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罗雁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