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22执45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8-09-29
案件名称
连江县农村信用合作社、张明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连江县农村信用合作社,张明娟,杨世武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122执45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连江县农村信用合作社,住所地:连江县凤城镇丹凤东路30号。法定代表人:彭锦彬,理事长。被执行人:张明娟,女,汉族,1972年01月05日生,住连江县。被执行人:杨世武,男,汉族,1971年09月20日生,住连江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连江县农村信用合作社与被执行人张明娟、杨世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10月08日作出(2016)闽0122民初258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7年02月21日申请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人民币60万元及利息。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义务,并告知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法律后果,同时发出“财产申报表”,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状况,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房产、土地等相关部门查询,并已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张明娟名下的座落于连江县凤城镇文山北路5号太一新天地12#楼903单元房屋。其房屋暂时难以变现,本案短期暂难以执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林增忠审判员 何 晖审判员 林善达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陈凌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