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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5刑初263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顾某3、龚某等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某3,龚某,张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沪0115刑初2635号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顾某3,男,1982年8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辩护人张石明,上海市宏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龚某,男,1982年3月1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辩护人丁祖平,上海高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张某,男,1972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刑诉〔2017〕210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顾某3、龚某犯盗窃罪,被告人张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杨某出庭支持公诉,上列被告人及辨护人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11月至2016年5月间,被告人顾某3、龚某经事先预谋,分别利用担任锦海捷亚国际货运有限公司货车驾驶员和调度员的工作便利,窃取本公司负责承运的客户硕达(上海)国际货运有限位公司的货物。由被告人顾某3驾驶本公司牌号为沪BTXX**的飞翼厢式货车,在将货物从上海浦东国际机场运至硕达(上海)国际货运有限位公司外高桥仓库途中,违反公司规定线路,将车开至本区机场镇施湾七路其居住地附近与被告人龚某接应,利用车辆结构在不破坏车辆封条的情况下钻入车厢,从中窃得本公司承运的各类化妆品。嗣后,赃物被平分后销赃。被告人张某在明知系赃物的情况下,仍多次从被告人顾某3处收购上述赃物并转售他人。具体如下:1、2015年11月26日,被告人顾某3、龚某在运输货物途中,从所驾货车车厢内窃得385支克里斯汀迪奥魅惑润唇蜜004、220支克里斯汀迪奥烈艳蓝金唇膏766、140瓶克里斯汀迪奥花蜜活颜丝悦精华粉底霜010(促销装)。2、2015年11月27日,被告人顾某3、龚某在运输货物途中,从所驾货车车厢内窃得270支克里斯汀迪奥全新魅惑唇膏--玩色狂想系列639。3、2016年2月2日,被告人顾某3、龚某在运输货物途中,从所驾货车车厢内窃得640支克里斯汀迪奥全新烈艳蓝金唇膏999。4、2016年4月14日,被告人顾某3、龚某在运输货物途中,从所驾货车车厢内窃得270支克里斯汀迪奥魅惑唇膏536、176支克里斯汀迪奥魅惑液态唇膏338、80支克里斯汀迪奥烈艳蓝金唇膏760。当晚,被告人顾某3至本区迎宾大道川南奉公路路口附近,将分得的一半赃物,以总价人民币30,980元的价格将135支克里斯汀迪奥魅惑唇膏、88支克里斯汀迪奥魅惑液态唇膏、40支克里斯汀迪奥烈艳蓝金唇膏卖给被告人张某,被告人张某明知是赃物仍予以收购后销售给他人。5、2016年5月4日,被告人顾某3、龚某在运输货物途中,从所驾货车车厢内窃得100瓶克里斯汀迪奥红色1号焕新美容液、36瓶克里斯汀迪奥花蜜活颜丝悦夜间修复精华霜(替换芯)、60瓶克里斯汀迪奥花蜜活颜丝悦精华面膜(试用装)。当晚,被告人顾某3至本区迎宾大道川南奉公路路口附近,将分得的一半赃物中的50瓶克里斯汀迪奥红色1号焕新美容液、8瓶克里斯汀迪奥花蜜活颜丝悦精华面膜(试用装),以总价人民币10,000元的价格卖给被告人张某,被告人张某明知是赃物仍予以收购后销售给他人。另查明,上述被盗的克里斯汀迪奥品牌化妆品由路威酩轩香水化妆品(上海)有限公司在中国大陆境内总经销,建议零售价总和为人民币798,820元,渠道商最低折扣价总和为人民币599,115元。其中,被告人张某于2016年4月14日向被告人顾某3收购赃物建议零售价总和为人民币84,160元,渠道商最低折扣价总和为人民币63,120元;被告人张某于2016年5月4日向被告人顾某3收购赃物建议零售价总和为人民币24,500元,渠道商最低折扣价总和为人民币18,375元。2016年10月13日,被告人顾某3、张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同月14日,被告人龚某被公安机关抓获,三名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上述罪行。案发后,被告人顾某3、龚某在家属帮助下已向公安机关退缴全部赃物折价款。上述事实,被告人顾某3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诉机关提供且经庭审质证属实的三名被告人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被害单位证人吴某、钱某的陈述笔录,证人毛某某、李某某、顾某1、顾某2、金某某、谷某的证言笔录,有关公司营业执照、仓库货物清单丢失记录、送货人员登记记录、支付宝及微信交易记录、被盗化妆品价格统计表、情况说明、送货清单、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海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不予受理通知书,公安机关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调取证据清单及案发经过记录,被告人顾某3的劣迹材料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顾某3、龚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司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均已构成盗窃罪,分别应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张某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收购后销售,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公诉机关指控三名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三名被告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罪行,依照《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均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顾某3、龚某在家属帮助下能够退缴全部赃物折价款,被害单位的损失已得到挽回,对三名被告人分别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顾某3、龚某的辩护人分别提出建议从轻处罚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刑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被告人顾某3、龚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依照《刑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三名被告人应当向本院缴纳罚金。依照《刑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退缴在案的赃物折价款,应当发还被害单位;被告人张某的犯罪所得,应予追缴没收。本院为保护公司的财产权利不受侵犯,维护社会管理秩序,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顾某3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罚金人民币一万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0月13日起至2027年4月12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二、被告人龚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罚金人民币一万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0月14日起至2027年4月13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三、被告人张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8月29日起至2019年1月23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四、退缴在案的赃物折价款,发还被害单位;追缴被告人张某的犯罪所得,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王卫民人民陪审员  陆佩珍人民陪审员  王 燕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苏 岑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