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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23民初311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石家庄隆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姚志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家庄隆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姚志江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23民初3111号原告:石家庄隆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裕华区体育南大街261号。法定代表人:平向辉,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丽娟,该公司职员。被告:姚志江,男,1971年12月29日生,汉族,住石家庄市无极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石家庄隆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姚志江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25元。审判员  宋瑞清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胡娅坤 关注公众号“”